法律解析:房屋征收過程中,評估機構對被征收人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需要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申請有效期自評估報告出具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壹年。房地產估價師預測估價對象市場價格將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的申請有效期。超過使用有效期使用評估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人承擔。鑒定報告在其申請有效期內使用的,除使用者使用不當外,相關責任由出具鑒定報告的鑒定機構承擔。估價報告使用限制條款應說明估價報告和估價結果的用途、使用人和使用年限等使用範圍,以及使用估價報告和估價結果時應註意的其他事項。本估價報告的使用壽命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算,根據估價目的和估價對象預期的市場價格變動程度確定,最長不超過壹年。
法律依據:《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估價報告有效期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不超過壹年;房地產估價師預測估價對象市場價格將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申請估價報告的有效期;超過使用有效期使用評估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人承擔;
鑒定報告在其申請有效期內使用的,除使用者使用不當外,相關責任由出具鑒定報告的鑒定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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