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實際情況,既然雙方都已滿14周歲,只要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發生性關系,就不違法。如果女孩已滿14周歲,事後自願發生性關系並給錢,屬於賣淫嫖娼,不觸犯刑法,但影響社會治安。如果被舉報或者發現,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拘留或者罰款。行為人不知道對方不滿14周歲,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與已滿14周歲的女性開房,並征得對方同意,不構成犯罪。如果雙方都願意,不違法。這是私人生活,法律不會幹涉。壹般來說,如果男女雙方都是情侶,在外面住酒店並不違法;如果雙方以情侶的名義入住酒店,如果壹方提供性服務,另壹方付錢,可能會被認定為賣淫,這種情況下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