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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取消原定聆訊的原因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然而,近日有律師向楊光新聞熱線反映,在上海金山區法院審理的壹起民事案件中,審判長三次臨時取消庭審,並多次折騰外籍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並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情況。

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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