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由撤銷機關作出;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因撤銷而消滅。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任何人都可以提出。
(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有權選擇權利的行使。此時,該人可以撤銷其行為,或者可以通過承認消除撤銷權。
(4)對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期限。無效民事行為沒有這種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