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2-3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壹般來說,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大小,由5-15人組成。
壹、業委會的權利: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是:
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審核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預算;
5.監督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6.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7.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因此,業務會議公告不涉及法律保留的內容,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業主私自撕毀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約定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管理條例對所有業主都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