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除依法對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和其他商品進行降價處理外,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於該行為,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