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組織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出具公函,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經民政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民間組織、村(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等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上級機關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設立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者準刻手續的,給予警告,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所制印章無效,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