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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濫用權力

法律分析:法院濫用權力的表現形式有:第壹,違反法定目的,是指行政主體因不正當的動機和目的而背離法定目的和利益。第二,解讀不壹致,反復無常。解釋不壹致是指行政主體對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的解釋不符合立法的精神和價值目的以及社會公認的基本規範。第三,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公共義務。第四,程序不當。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是違法的,只有在程序領域享有自由裁量權,才會出現程序不當。第五,比例失衡。比例失衡表現為行政行為的顯失公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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