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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終止委托合同的權利

法律分析:任意解除權是法律賦予委托合同當事人在失去信任後的壹種特殊的法律救濟,不同於其他類型的合同。任意解除權是法律賦予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可以隨時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無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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