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只有租賃權,沒有所有權,租賃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談公租房的更新。公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 * *同居人有續租要求的,根據相關規定,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 * *同居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住。公租房不能作為財產繼承所有權,但可以依法由同壹人或其他親屬承租。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還是集體。承租人死亡後,公共租賃住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和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壹承租人或者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死亡後,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壹)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由同居人協商確定的人選繼續租住;(2)如果根據第1條不能達成壹致意見,出租人可以決定按以下順序在* * *居民中更換承租人;(三)生前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者,經協商由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其他配偶和直系親屬繼續租住。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擅自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變更用途的;(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