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監管角度來看,目前的監管模式難以適應P2P的快速發展。首先,跨市場的產品越來越多,比如P2P借貸和汽車金融的結合,P2P借貸和供應鏈金融的結合。單個機構的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很難覆蓋。其次,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部分P2P建立資金池,並沒有賦予某個監管機構對這種金融模式形式的監管權,同時也沒有賦予地方監管權,造成監管真空,最終導致行業風險的不斷積累和增加。
現行規則的不完善,會導致未來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進而使合規風險所涉及的規則具有很大的可變性。近年來,國家壹直在加強對P2P網貸行業的監管,政策出臺的密度和頻率明顯加大。合規整改成為現階段最重要的問題。各監管部門制定了針對P2P行業的監管制度(見下表),使得P2P行業有了可以用來糾正非法經營平臺存在、依法取締非法平臺的法律法規。《辦法》界定了P2P行業12條紅線,禁止:自籌資金、歸集用戶資金、提供擔保、期限拆分、不合格投資者、發放貸款、銷售基金等傳統金融產品、投資股市融資、從事股權眾籌。《備案登記指引》明確了新機構設立、存續機構備案登記、備案登記後管理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