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張鳳玉的要求下,莊則成去張鳳玉家為張鳳玉安裝天花板和地板。雙方同意張鳳玉按工作天數向莊澤成支付工資,工資為每天50元;莊澤成自帶工具。幾天後,莊澤成在切割壹塊木板的過程中,被木板飛出的釘子刺傷眼睛,造成經濟損失8000余元。莊則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鳳玉賠償其經濟損失。
[專家點評]
在本案中,莊則成應張鳳玉的要求在未指明的時間內為張鳳玉提供了安裝天花板和地板等具體服務。雖然莊則成自己準備了工具,提供了有壹定技術含量的服務,但是張鳳玉按照莊則成的工作天數每天支付50元的工資,幹多少天付多少天,完全是壹種支付勞動報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勞動成果作為直接的支付對象。莊則成沒有享受勞動報酬之外的額外福利,張鳳玉在壹定程度上對莊則成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行使管理和指揮職能。因此,本案中,雙方應屬於雇傭關系,適用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