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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期有沒有變?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訴、申訴期間,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原判決法院的判決或者新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判原判決的裁定或者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壹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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