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2012修訂)。
第七十九條業務部門應當將核準結果通知申請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並履行告知義務。
第八十條業務部門根據工傷待遇、待遇調整、待遇復核等相關信息,建立當月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賬戶,生成《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匯總表》(表6-1),傳遞至財務部門。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從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計算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從死亡後第二個月起計算支付,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後第四個月起計算支付。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墊付的工傷醫療費用,可以由簽訂代理協議的商業銀行支付;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經與工傷協議機構在線審核後,可直接結算支付。
第八十壹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職工在享受工傷待遇期間,其工傷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