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省所有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遵守。最低工資是勞動者付出體力和腦力勞動的保障。各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具體情況,制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夥食補貼、住房補貼等方式向勞動者支付或者提供的非貨幣收入,不得從最低工資中扣除。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納入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職員工。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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