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A.親屬關系的解除b .特定人對財產的代管c .婚姻的終止d .繼承程序的開始
分析:
B.其財產委托給特定的人。
本論題的分析主要考察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以及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宣告失蹤是指公民離開住所或者居所兩年沒有任何消息,處於生死不明狀態的壹種法律制度。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在查明事實後,依法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終結失蹤人財產關系不確定狀態。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下落不明的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蹤後,其財產將委托給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財產管理人可以以其財產履行債務,也可以代為接受他人債務。宣告死亡,是指在壹定時期內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步驟,利害關系人可以自由選擇提出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申請。宣告失蹤只是終結了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性,宣告死亡也終結了失蹤人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不確定性。因此,A不正確,CD屬於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只有B屬於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