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雖然不直接管理信用行業,但重視信用產品尤其是評級結果的使用,為信用服務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特別是,金融監管機構和州政府越來越多地將評級結果作為壹種手段,以確保銀行、保險公司和養老基金持有的固定收入或投資組合保持在適當的信用水平。美國政府利用各種手段引導更多的交易者參與信用評級或使用信用結果。
美國的信用法律體系和執法監管體系相輔相成。公平征信法、平等信貸機會法、公平討債法、公平信用結算法、誠信租賃法等16部法律構成了國家信用體系正常運行的法律環境,幾乎涵蓋了所有的信用關系。
目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個人信用體系的主要監管部門,司法部、財政部、美聯儲系統和貨幣監督局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合作監管相關業務。多部專門法律和多部門聯合監管,為維護信貸市場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行業自律管理和政府監管在微觀和宏觀管理功能上相輔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