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勞動者來說,如果已經嚴格遵守了疫情防控的規定,在生活中仍然成為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觸者,用人單位有義務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這壹義務,則構成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違法情形,勞動者有權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對違反防控規定,與他人實施各種禁止性拒收行為,或者因被感染而明知故犯讓人與其接觸的人員,不再負有支付工資的義務。
法律依據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壹條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因政府實施的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向該期間職工支付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