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和法律職業用人部門的需要,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單獨管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按照申請職業資格的資格條件和考試合格標準分為三類:
(壹)取得《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職業資格,考試成績達到國家統壹合格分數線的,授予A類法律職業資格,頒發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屬於《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放寬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申請放寬政策的人員,考試成績達到國家統壹合格分數線的,授予B類法律職業資格,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授予丙類法律職業資格,頒發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參加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的,應當在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上註明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