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責任的活動。在社會主義國家,壹切組織和個人都是守法主體。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社會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擴展數據
人們對法律的遵從就是確立法律至上的原則。法律至上是指法律的規範作用,強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當權利的運行與法律的運行相違背時,權利應該讓位於法律;當道德、政策和法規與法律相抵觸時,以法律規範為準;法律有明文規定時,不得違反法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不得違反法律原則。
法律的運行離不開人,也離不開人們對法律的遵守。沒有遵守,法律就失去了支撐,法律的運行必然受到各方面的幹擾,法律的作用就無法發揮。
法律可以成為人們行動的指南,法律本身具有普遍性,是公開的,是相對穩定的,往往可以執行得很整齊。法律的普遍性就是所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調整的是壹國領土內的所有人,不分國籍、性別、身份、職業等。這和習慣、道德、協會章程都不壹樣。法律公開的目的是讓每個人都知道法律,遵守法律,使法律的實施受到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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