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實施行政管理、服務人民方面的作用,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人員。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輔警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第四條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警工作。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執行職務的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服裝裝備、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募、使用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機構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