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時,行政機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機關對金融業采取審慎監管措施,對進出境貨物采取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六條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力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需要明確的是,行政強制法的具體情況要結合實際,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行政強制情況,要根據實際的行政強制手段來處理。對有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重新認定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