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的統壹領導,堅持公開與保密相結合、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和依法懲處的原則。
第三條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和制止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國家安全機關必須依靠人民支持反間諜工作,動員和組織人民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