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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什麽情況下不需要提供質證證據?

並不是所有的證據都必須質證,雙方都沒有異議的證據也沒有必要質證。另外,對於對方承認或者不反駁的證據,也不需要進行質證。在自認的情況下,應當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質證責任,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事實依據,無需當庭質證。

法律分析

質證是訴訟中壹項非常重要的活動,是指雙方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通過提問、反駁、對質、辯論等方式證明證據的有效性。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交叉質證的過程是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的。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出示證據並進行質證,以檢驗證據的真實性。法院決定證據是否有效。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不具有證明效力。質證的範圍是,除了法院自己取得的證據,可以不質證,其他證據都必須質證。另外,對於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證據,有不同的質證方式,但並不是說涉及這方面的證據就不需要質證,只是需要當庭出示的證據,不會在法庭上公開質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壹條_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人民法院允許其出示復制品或者復制件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或者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壹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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