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179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權行為;(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等。因此,歸還是壹項主要的民事索賠,有法律依據。例如,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方有權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請求返還;根據《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於造成汙染、傾倒垃圾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有權要求侵權人恢復原狀。因此,恢復原狀是有法律依據的。
恢復原狀作為大陸法系民法中的壹個重要概念,已經嵌入到財產權保護、合同解除和侵權責任等諸多法律制度中。中國民法典中的“恢復原狀”理解為“利益返還恢復原狀”,即通過返還壹個客體,使合同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同壹狀態。返還對象的範圍不僅包括原物,還包括相同性質的替代物以及孳息、利益等相關利益。同時,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關於“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解釋,理解為不能返還時的折價補償,包括返還孳息、返還利益和返還必要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