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財務虧損,連續兩年凈利潤虧損,營收低於1億,導致財務造假;
2.該公司的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比如公司董事不能保證公司半年報、年報中呈現的信息是真實的;
3.上市公司股票面值暴跌,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1元,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24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第145條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披露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重大訴訟,並在每壹會計年度內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