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壹條規定,禁止在未設置專用煙道的住宅樓、商住樓內和商住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壹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4.未正常安裝、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5.對於在禁止區域露天燒烤或者為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