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有建築工程許可證。
3.按照預售商品房計算,開發商開發建設投資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四分之壹以上,且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已經確定。
4.與金融機構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5.已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商品房在境外預售的,應當同時取得境外銷售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根據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情況,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