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按出資額與註冊資本的比例確定,利潤也按股權比例分配,直接按持股比例分配;
2.公司章程和公司註冊時的股東會決議規定了股權分配和利潤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可以按照正態分配的原則。
3.如果兩個人合夥開公司,大多數創業者會選擇兩個人平分股權;其中壹人持股,占565,438+0%的股權,另壹人持股49%。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壹般事務可以按照大股東的意願執行;壹人持股67%,另壹人持股33%。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對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