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商名稱和註冊地址;
2)產品名稱和型號;
3)空重和最大起飛重量;
4)產品類別;
5)業主名稱、單位名稱、法人名稱;
6)個人註冊:有效身份證號(如身份證號、護照號等。);
7)單位註冊: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8)手機和電子郵件;
9)產品型號和序列號;
10)使用目的。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UAV)是指不由空中飛行員操縱,從事非軍事、警務和海關任務的航空器。2017年6月1日起,購買民用無人機的機主必須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實名登記。1,2017年6月前購買的民用無人機,其所有人必須在201,2017年8月前完成實名登記。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名登記並加貼登記標誌的,其行為將被視為違法違規的違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有關民用航空活動的法規和決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設立的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根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授權,對各地區的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