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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條款”的適用

法律規範的“條”是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法律是由幾個條款組成的。法律只有壹款的,應當直接適用,不應稱為法律第壹款;當法律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條款時,應適用第款。條數要用中文寫,比如《立法法》第十條。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不能寫成《立法法》第10條。至少2000年立法法實施後就不能用了。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段落”的表述是文章中的自然段落。每個自然段落壹個。該段前沒有數字。數字排列不叫段落。段落壹般可以獨立應用。壹般引文的數量要用中文寫,不要用阿拉伯數字。比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就不會寫。

壹般來說,“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上壹段的說明。比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只能對下列事項制定法律: (壹)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本條第(1)項和第(2)項是本條的條目,是對上壹段下列條目的解釋。因此,在包含項的法律條文的前壹款中,壹般都有“以下”壹詞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目”前面有數字,以排列列出的內容。如前所述,所有項目前面都有(1)、(2)、(3)、(4)等數字,這些數字只能以括號中的中文數字形式出現。對於包含項的法律,在適用時應適用於項。如果第項不適用,則懷疑適用的法律不正確。

根據立法技術的不同需要,“項”可以附在條或款之後。即文章中可以有條目,段落中也可以有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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