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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有哪些顯失公平?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1,重大誤會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2.明顯不公平

如果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的困境和判決不足,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強迫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騙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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