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勞動法關於押金退還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押金退還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押金退還。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退還保證金。用人單位拒不返還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違法辭退的賠償金和被扣除的保證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上一篇: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有哪些顯失公平?
  • 下一篇:利息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