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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典型的民法典案例

法律分析:1。被上訴人離婚,原配丈夫拒絕支付應付房貸。因此,通過海美源婚介所與上訴人的諒解,雙方達成協議,由雙方承擔涉案房屋的全部費用,上訴人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2.涉案房屋已由王曙光通過合同分割給被上訴人。根據與被上訴人的協議,上訴人有權居住在該房屋內。雙方未對涉案房屋進行居住權登記的原因是王曙光詐騙他人,房屋被查封。被上訴人任答辯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無關。他的上訴請求完全是為了侵吞被上訴人的財產。二、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任請求壹審法院判令對星沙鳳凰小區三期26號樓16號樓5室享有居住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設立了無償居住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雙方未對涉案房屋進行居住權登記,根據上述規定,居住權尚未成立,故法院不支持劉曉蓮對涉案房屋居住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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