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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終審的情況有哪些?

壹審和終審案件如下:

1,最高法院作出的壹審民事訴訟案件;

2.拒絕接受除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決;

3、監督案件的審結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5.由特別程序結案的案件;

6.按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7.壹審民事調解結案的案件;

8.所有的決定都不能上訴。

壹審終審是審級制度的壹種。此案將在壹級法院審理後終結。實行壹審終審制的,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終審為壹審。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50%,但不足2倍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第壹百八十五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分為壹審和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第壹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壹)人身關系、財產權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適合小額訴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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