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已經由公司、企業等單位占有、管理的財產,也包括單位有權占有但不占有的財產,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所擁有的債權。就財產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東西,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