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公章、合同專用章或法人章均有效。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或按手印時成立,並立即生效。具體簽訂合同的方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根據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確定。至於財務專用章和各部門公章的效力,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只是證明欠款金額等財務問題,財務專用章是有法律效力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簽合同有什麽註意事項?
簽訂合同的註意事項如下: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是每壹份合同的必備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就不明確,那麽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也很難解決糾紛,尤其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合同不僅應當約定合同應當約定的所有當事人,還應當準確、明確地約定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所有權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所有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目標,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關系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