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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條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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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指使或者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偽造證據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體是當事人。

偽造證據罪客觀上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偽造證據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構成偽造證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證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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