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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與16歲未成年人的自願關系?

與65-438+06歲未成年人自願發生關系的法律標準如下:

1.如果女方年滿14周歲,女方自願,男方不構成犯罪;

2.如果女方未滿14周歲,不管女方願不願意,男方都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4周歲以下的幼女,身心尚未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懂性行為的後果和意義。明知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即使是在幼女同意的情況下,也應視為侵犯幼女的性別決定權,犯強奸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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