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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適用?

在刑事訴訟中,在恢復性司法理念的指導下,必須把保護被害人權益放在重要位置,才能有效地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但在倡導修復社會關系的同時,應註意公序良俗原則在刑事案件中的體現,以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弘揚善良風俗和社會倫理,從而保證社會機體的健康發展。

我國長期以來壹直采用公序良俗原則處理民事糾紛。1986民法通則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這幾個字寫進了法律。2017《民法通則》首次明確定義了公序良俗原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第十條規定“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擴展數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這壹原則的精神:取消人民檢察院長期以來以免予起訴名義擁有的定罪權,使定罪權由法院專屬行使;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偵查和起訴階段總是被稱為“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又被改稱“被告人”。

檢察機關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合議庭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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