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而非基本法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制定。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3.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4.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
5.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