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認定為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我國刑法第17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二)持有、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共計十張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總數在五張以上的;(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騙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