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十六條:沿建設項目用地邊界線的地上建築物退讓用地邊界線的距離,應按表(5-1)的要求控制,但當建築物與出邊界後的建築物之間的距離小於建築距離或消防距離時,應按建築距離或消防距離的規定控制。(1)當本地塊或周邊用地為居住、教育用地時,應按照《杭州市建設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細則》的要求進行日照分析模擬,確保周邊地塊能夠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開發建設。(2)當限界建築為已通過方案設計的永久性建築時,地塊內建築與限界建築之間的距離及邊界,應按第四章建築間距的有關規定確定。(3)相鄰地塊兩個或兩個以上建設項目尋求建設上部結構時,其與邊界的距離可不按表(5-1)控制,但各地塊應滿足自身技術經濟指標限制及其他相關規範要求。(4)相鄰地塊為雙方共有,邊界計算為城市道路、綠化等公共用地時,道路、綠化用地中心線的距離還應滿足表(5-1)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