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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每周休息幾天。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但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作息辦法。《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勞動法中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壹次24小時的休息時間,也就是說,並不是強制要求用人單位規定連續兩個休息日。在此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但是,由於工作性質的原因,有許多工作需要改進或調整。比如要求每天工作六個半小時,但可以連續工作六天,這樣總共39個小時還是符合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工作六天,休息壹天是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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