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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可以撤銷。如果有證據證明調解不是基於協商壹致,或者存在脅迫、欺詐等違法情形,當然可以申請撤銷。調解生效後具有強制性,因為它是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行為,本身是公平的。出現上述不公平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請註銷。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後,有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原審調解,依法作出新的判決或者調解。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民事主體(當事人)、意思表示和行為內容(權利義務),而生效要件則要求民事主體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內容合法。因此,作為民事主體,在訴訟過程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應當是真實的,不同的意思表示可能導致不同的訴訟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壹百八十條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後,能夠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在調解過程中使用了脅迫、欺詐等非法手段迫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調解書約定的內容違法的,在這兩種情況下,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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