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嫖娼壹般是指因金錢交易的存在而導致的不正當的性行為。賣淫通常是壹種非法的性交易,對社會產生嚴重的道德影響。
行為人欲嫖娼未被成功騙的,屬於行政違法,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騙取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數額較小,尚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資金。
判定嫖娼的標準如下:
1,是否發生性關系;
2.兩個人的關系是不是不特定的妓女和嫖客的關系?
3.嫌疑人不承認賣淫,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賣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