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標人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3.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保證金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信息。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和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5.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和比較。
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
評標方法包括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評標分為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