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人民、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從人身依附的角度來看,主播的直播地點、內容、時長、時間段都是不固定的,主播的直播行為不能看做是對主播公司職責的履行。主播公司基於合作關系制定的管理規定,不應視為雙方具有人身隸屬關系的規章制度。根據這兩項法律規定,從經濟收入來看,主播的直播收入主要是通過網絡直播吸引粉絲打賞。主播公司不參與主播的直播行為,不能控制主播直播收入的多少,只是按照其與主播、直播平臺約定的比例進行收入分配。主播與主播公司約定的保底收入只是對雙方合作的壹種保障和激勵措施,並不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
從工作內容來看,主播通過主播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臺註冊,其直播平臺由第三方擁有並提供。直播內容不屬於主播公司的經營範圍,但主播公司的經營範圍僅為直播策劃服務,不包括視聽節目的信息網絡傳播等直播內容。以上就是主播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