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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間,勞動法規定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壹條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 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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