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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付防暑降溫費用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35℃以上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計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因此,國家並沒有同意高溫補貼標準,而是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計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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